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2021-09-29 15:31:26 李永利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申报属期)
(二)政策解读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某企业2019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90万,假设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1季度该企业应纳税额=90*25%*20%=4.5万元
如果该企业到2019年2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其他条件不变,则2季度累计应纳税额=100*25%*20%+(200-100)*50%*20%=15万元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和“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